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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医院职工门诊共济 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14 点击数: 【字体: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实施《宁夏 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改  革全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同步建立门诊共济保障 机制,有效提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有力改善和 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实行区内参保的配偶、 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在自治区内共济使用。

二、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合并累计计算,最 高支付限额分别累计计算。

三、向参保患者提供自费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 务设施及医用耗材必须事先征得参保患者或家属同意,同时 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明细。

四、参保人员同一笔医疗费用不得同时纳入门诊慢特病、 职工“两病”、职工门诊统筹等其他保障方式进行重复报销。

五、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 职工“两病”、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

 

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分别开具处方、按参保地政策为参保人员 分别进行医保结算。

六、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账务处理。

七、不得无故拒绝参保人员的合理需求,不得使用个人  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或变相支付)个人账户和职工门诊共  济保障范围外的项目,不得假借退费名义等直接或间接帮助、 协助参保人员提取(套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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