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医疗服务>医保政策>详细内容

跨省异地就医政策

发布时间:2024/12/14 点击数: 【字体:

一、规范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确需到备案地以外就医的,按照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备案并执行相应待遇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有效期为12个月。

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渠道。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等多种渠道办理登记备案,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因病情需要赴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要到区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可在就医地定点联网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并享受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报销待遇政策。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透析参保人员凭疾病证明可在区内符合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也可在辖区(参保地)医保经办中心或网上办理备聚手续。

高血压病、糖尿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5类门诊慢特病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定点联网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跨省直接结算支付政策

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手工报销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原则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待遇支付政策。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